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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成为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评审咨询机构入围单位
作者:陈 军 来源: 浏览:3498 次

    2013年7月24日由综合信息处处长陈军、项目三处处长胡兴国、主任工程师肖治宇代表中心参加了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评审咨询机构入围项目入围公开招标,在来自全国参加投标的97家单位中,以优异的成绩中标入围,成为湖南省唯一的一家入围单位,本次入围,一方面又一次展示了中心较强的综合实力;另一方面为中心积极开拓咨询业务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9月1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通知公布我中心被列为国家农发办“评审咨询社会中介结构资源库”并与中心签订了业务委托框架协议。
    201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评审咨询机构入围招标文件,确定2013年7月24日在北京中国科技会堂公开招标。中心领导高度重视,安排综合信息处、项目三处负责本次招标工作。此次招标面向全国从事评估评审业务的企业和高校。针对本次招标要求高、时间紧、各项评分因素多、招标范围广的特点,综合信息处和项目三处深感责任重大,非常认真、细致地研究招标文件,对中心投标文件反复斟酌,力求完美,本次投标资料仅盖章处就多达4500多处。
    入围机构的评审服务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和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入围机构的评审服务内容为: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有关规定和要求,接受委托的评审咨询机构对以上范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行评估(评审、抽查、审核),主要指四类项目:
    1、土地治理项目
    (1)项目选择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及其他相关政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不予立项。
    (2)项目的确定是否符合当地相关规划要求。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含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下同)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是否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是否符合当地生态建设规划。不符合上述规划要求的,不予立项。
    (3)项目区灌溉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及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有明确的区域范围,地块集中连片或相对集中连片,治理面积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设计灌溉面积达到规定的要求。水土资源条件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不予立项。
    (4)项目区内村民代表大会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愿意承担筹资投劳任务。农民群众不同意或积极性不高的,不予立项。
    (5)项目建成后投入产出效益好、能带动项目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民不能直接受益的,不予立项。
    (6)申报新增开发县的,当地政府是否高度重视,并设立农业综合开发常设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经费有保证。机构、人员不落实,经费无保障的,不予立项。
     ( 7 )制约项目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因素表述是否清楚:包括自然灾害;灌排系统;耕地质量;农田道路;生产方式;科技水平。
    (8)水资源与水量供需平衡分析方法与结论是否正确,包括:项目区水资源概况;灌区现状水量供需分析;项目建成后水量供需分析;〈4〉结论与对策。
    (9)项目规划与治理措施是否明确:包括〈1〉指导思想与原则;〈2〉建设标准;〈3〉治理措施:⑴水利措施;⑵农业措施;⑶农田道路;⑷林业措施;⑸科技措施。
    (10)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是否合理合规:包括〈1〉投资估算的准确性;〈2〉资金投向的合理性;  〈3〉资金使用的合规性;〈4〉资金筹措的可靠性。
    (11)效益分析是否全面合理:包括〈1〉经济效益;〈2〉社会效益;〈3〉生态效益。
    (12)环境影响与评价是否客观全面:包括〈1〉项目实施期间对环境影响的分析;〈2〉项目工程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分析。
    (13)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包括〈1〉格式的规范性;〈2〉内容的完整性;〈3〉附件的齐全性。
    2、产业化财政补助项目
    (1)项目单位是否合规:包括〈1〉项目单位法人资格;〈2)项目单位财务状况;〈3〉原有项目完成情况。
    (2)选项是否合理:包括〈1〉选项与项目单位主营业务相关性;〈2〉法律法规吻合性;〈3〉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条件;〈4〉农民受益情况;〈5〉土地来源及用途的合规性;〈6〉环境保护手续的合规性;〈7〉方案设计的合理性;〈8〉投资估算的合理性;〈9〉资金筹措方案的可靠性;〈10〉社员意愿情况(主要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
    (3)采用的格式是否合规:包括〈1〉格式合规性;〈2〉资料的完整性;〈3〉资料的真实性。
    (4)项目单位的条件:〈1〉项目单位承担能力;〈2〉法定代表人情况。
    (5)项目设计的合理性:〈1〉项目建设的宏观必要性;〈2〉项目建设的微观必要性;〈3〉现有设施的利用程度;〈4〉项目的市场前景;〈5)现状的清晰度;〈6〉项目规模及工艺路线的合理性;〈7〉工艺技术参数的合理性;〈8〉项目建设内容的合理性;〈9〉项目组织管理的合理性;〈10〉投资估算的合理性;〈11)〉投资使用方向的合理性;〈12〉财务分析的合理性;〈13〉社会效益的合理性。
    (6)申报材料的规范性:〈1〉格式体例合规性;〈2〉申报材料质量。
    3、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
    (1)申报单位的合规性:从是否涉农企业、成立年限、经营状况、借款人信用状况等角度判断项目单位的法人地位是否满足申报条件,不满足申报条件的,项目不可行。
    (2)申报程序的合规性:主要判断县(区)级、市级及省级农发机构审查意见是否齐全,不齐全的,项目不可行。
    (3)农民受益情况:主要判断项目单位主营业务是否能增加农民就业和带动农民增收,主营业务与增加农民就业和农民增收无关的,项目不可行。
    (4)财务审计情况:主要判断是否有财务审计报告,无财务审计报告的,项目不可行。
    (5)贷款银行和贷款类别的要求:主要判断贷款银行应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发放的贷款为非委托贷款。不符合的,相应进行核减。
    (6)贷款用途的合规性:主要判断某笔贷款的用途是否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范围和重点,不符合的,相应进行核减。
    (7)农民受益情况:主要判断某笔贷款本身用途能否带动农民增收,贷款与农民增收无关的,相应进行核减。
    (8)贷款手续的完整性:主要判断每笔贷款的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计息单等是否齐全,不齐全的,相应进行核减。
    (9)贴息条件的合规性:主要从合同签订时间、利息发生时间、单笔贷款额度、总贷款额度、贴息率等方面判断是否符合国家的立项条件,不符合的,相应进行核减。
    (10)贷款的真实可靠性:主要从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计息单以及银行征询系统查询证明等记载的事项、日期等判断资料的真实可靠性,若通过资料判断某笔贷款不真实的,相应进行核减。
    4、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