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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规定:不评审节能不准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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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3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要求各地必须把节能工作作为当前的紧迫任务。
  今年7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上述《决定》透露,国家将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今后,凡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无论是新建、改建,还是扩建项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都必须对其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
  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决定》要求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发改委正会同有关部门在制定。
  《决定》同时要求,突出抓好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同时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
  此外,国务院还要求深化电力、天然气、煤炭价格改革,研究制定能耗超限额加价的政策,同时要求加快出台对节能产品的优惠税收政策。